一、实践教学的目的
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本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的目的是培养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素质全面,具有“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公正”的专业价值观和敬业精神,以及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掌握和熟练应用社会工作基础理论和方法,熟悉我国社会政策,具备较强的社会服务策划、执行、督导、评估和研究能力,胜任针对不同人群及领域的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的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
二、实践教学的组织与保障
1.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校、院二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导师、培养学院和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的管理为主体。
2.学院成立“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分管领导、学科(专业)负责人和部分导师构成。由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的日常工作。
3.学院“研究生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实践教学计划,确定开展实践教学的校外基地和指导老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后,签定相关协议并颁发聘书,并以此作为校外导师补助或劳务费发放依据。
4.为保证实践教学的可持续性,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与校外导师队伍建设协调推进,在已有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校外导师的培养和遴选。
5.研究生实践期间的安全和各项具体工作按相关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校外导师、学院和校内导师根据职责分工合作,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6.学院安排专人负责与研究生实践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等适当的方式及时了解学生实践教学状况,便于给予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关心。
三、实践教学的单位
1.专业实践单位的确定应根据本专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以满足专业实践大纲要求为基本原则,优先选择专业指导力量雄厚、重视专业实践工作、交通便利、可以提供食宿条件的单位。实践教学单位由学院统一联系并报学校备案。
2.自主联系实践教学单位的研究生须提供书面申请及实践教学单位接收函,经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实践。自主联系实践教学单位的研究生,安全责任自负。
四、实践教学时间及具体内容
1.实践教学时间
本科阶段为社会工作专业的研究生实习不少于600小时,其他学生不少于800小时。实践教学采用课程同步实习与机构集中实习相结合方式,分五学期进行。课程同步实习与专业必修与选修课程教学同步进行,在一至三学期完成。集中实习一般在本领域实践基地或实习机构进行,在第四、第五学期完成。
2.具体内容
(1)课程同步实习。完成《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培养环节及相关课程学习。
(2)职业能力提升。通过集中实习,了解本行业的现状和社会需求,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3)学位论文研究工作。集中实习实践应紧密结合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研究计划展开,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调研工作,并完成初稿的撰写。
五、实践教学的指导方式
参加实践教学的研究生由导师和任课教师共同指导。课程同步实习的安排和实习督导,由该课授课教师规划。集中实习由实践基地或实习机构的校外导师和校内导师进行指导。
六、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
由实践基地或实践单位、校外导师、学院和校内导师对研究生实践教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研究生毕业和学位申请的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1.时间安排
为了保证研究生毕业及学位申请工作的时间要求,研究生在提出学位申请前两个月(即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完成实践教学的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学校方可受理其学位申请。
2.须提交的材料及审核
实践教学结束后,研究生应系统整理下列材料并归档,并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必备的支撑材料(学校统一制作档案袋归档管理)。学院负责审核其真实性并存档备查。
① 学位论文研究相关原始材料(问卷、访谈、调研报告等)。
② 职业素养培活动佐证材料(视频、音频、图像资料)。
③ 实践手册,即实践课程学习的文材料(实习日记、项目或服务设计、服务或活动方案、实践教学总结报告等)。
④ 列入实践教学考核要求的其他材料。
3.考核程序
①研究生如实填写《太阳成集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教学总结及考核评价表》,提交至校外指导教师及实践单位签署评价意见。
②研究生向学院考核小组汇报实践教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及社会适应能力和从业技能等方面情况。
③考核小组成员根据研究生所提交材料及现场汇报情况,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个研究生做出相应的评价和成绩等次认定。
④实践教学任课教师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实践教学综合评价及成绩,提交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纸质版签名交培养单位存档。
4.实践教学考核结果的应用
实践教学考核合格者方能计相应学分,未取得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者不能申请毕业和学位。对于在实践期间做出突出成绩,解决了实际问题,表现优秀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重新安排其实践教学或终止学业。